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由法官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法官陳慶偉表示,案中控罪有六個定罪元素,包括曾蔭權是否在明知情況下,非法收受利益,作為誘使或報酬,以行政長官的權力,在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一事優待雄濤廣播。法官強調,根據定罪原則,控方不必證明被告曾作出優待行為亦能定罪。


法官指案中其中一項爭議,是控方指曾蔭權就租用雄濤股東黃楚標深圳東海花園物業時,提供的租約是後來偽造。法官指出陪審團考慮時,應留意案中只有曾蔭權一人提出有租約,廉署調查時並未發現二零一二年二月有八十萬人民幣租金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