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就修改《會議程序》的機制,諮詢議員。諮詢文件指,財委會的《會議程序》應該和《議事規則》相適應,建議除非主席行使酌情權,否則議員需要至少十二天預告,才能提出議案修改《會議程序》,就議案提出的修訂,亦需要有至少五天的預告期。

時任民建聯議員葉國謙一三年曾經提出要修訂《會議程序》,令議員只能就每項撥款提出一項議案,制止拉布,但民主派議員就提出一百九十萬項修訂,最終令財委會無法處理。到今個年度,建制派和民主派上月亦先後提出要修改《會議程序》,主席陳健波因此指示秘書處制訂程序,供財委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