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一旦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具追溯期,在取消對沖前,僱主供款累積權益仍可用作對沖。羅致光在網誌表示,上任後約見多個勞資團體,發現好多人對取消強積金對沖有誤解,有僱主誤以為解僱服務多年的員工,就可減低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開支。
羅致光舉例澄清,在取消對沖當日,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三十九萬元不變,僱員已累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三十萬元,即有關三十萬元可以對沖,而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最多支付九萬元;若僱主先解僱再聘用,日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便從零開始計算,上限是三十九萬元,相信無僱主樂意日後多付三十萬元,認為取消強積金對沖不會出現裁員潮,反而有利「長情」的僱主僱員可以繼續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