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涉嫌在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途人,被控一項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控方早上完成舉證後,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但辯方提出忘記中段陳詞,獲裁判官批准下午再作陳詞,之後裁判官才作裁決。
控方早上傳召為事主鄭仲恆檢查傷勢的醫生作供,他指案發後兩日,事主到他的診所求診,共有三處傷勢,分別是右手手肘瘀傷、左後頸有腫脹和右腳小腿刮傷。醫生指,不肯定朱經緯用警棍打向事主的位置,是否就是事主頸部傷勢的位置,指朱經緯是由上而下揮棍,但事主後頸是橫向腫脹。他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事主右腳小腿的傷口已結焦,有可能早在案發前已受傷,亦同意如果事主頸部受到中等至大力度打撃,應會做成較嚴重傷勢。裁判官詢問,若受傷兩日後才求診,傷勢有無可能在期間復原,醫生指若小傷會有可能,但較重傷勢就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