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目前法例不合理規定任何人在投票日前的五年內,如曾被定罪,並被判處為期三個月或以上監禁,都會喪失成為候選人資格,要求法院裁定。黃之鋒指不少實行普通法的地方,也沒有服刑後仍然限制參選的規定,他希望未來可以將有關限制取消,拆牆鬆綁。他又表示,今次入稟並非只為自己或香港眾志,未來被判囚的示威者也會面對同樣問題,明年開審的佔領行動案件亦有立法會議員被控。至於會否參加二零二零年立法會選舉,他就認為對香港眾志而言,是很長遠的事,會先處理好今次覆核。

黃之鋒早前在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中,被法院判囚半年,目前正等候上訴。林朗彥就因為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被判囚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