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被判入獄的十三名被告,其中十二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一系列法律觀點問題,其中四點獲法庭接納,批出法律觀點證明書,意味被告可以用獲接納的觀點,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獲接納的觀點,分別是法庭應如何處理公民抗命動機;判刑是否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所保障的集會自由相符;上訴庭處理刑期覆核時,是否必須基於下級法院的事實裁斷等。
案發在一四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十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在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下,上訴庭改判入獄八至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