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解釋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說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不是獨立或半獨立於國家的政治實體,中央對香港特區實施由上而下的憲制性管治,香港是統一的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受中央領導和監督,相比各省和直轄市,特區獲授予更多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力,可以實施和內地不同的制度。「港人治港」代表香港的政權機構,完全由當地人組成,有高度自治,不是說所有事情由港人自己管,中央甚麼都不管,所有地方政權機關都是國家地方機構,行使國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制一部分。
李飛說,基本法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要進行本地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但特區成立二十年來,仍未全面落實立法,法律缺位帶來的不良影響,大家有共目睹。他說要通過制定法例及嚴格執行法例,來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香港應全面準確落實,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