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委員饒戈平出席一個基本法研討會時,批評香港個別人士主張港獨自決,煽動人民自決、把香港分裂出去,提出的所謂依據是《國際法》中的自決原則,他說自決原則要符合特定適用範圍和條件,香港大多數人根源都在內地,從沒有形成過單一民族,因此並非外國殖民統治下的民族,亦非受外國政權軍事統治的民族,香港人亦享有前所未有的政治權力,能夠多方面參加國家管理,並非「受到政府排斥的少數人民」。饒戈平說香港部分人提出自決,相信稍有常識的人不會贊同、國際社會也不會認同。
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廉希聖說,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並非新名詞,香港的高度自治是由中央授權,並非香港原有。他又引述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生前說過,不能設想香港沒有破壞力量,如果中央把對香港的全部管治力量放棄,會造成混亂和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