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任職理財服務公司的理財顧問,因使用政府電話簿資料向政府人員促銷,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觀塘法院被判罰判二萬元。私隱專員公署在一五年十月,接獲一名任職政府機構的人員投訴,指被告查閱政府電話簿取得她的姓名及辦公室電話,致電推銷投資產品,在交談過程中投訴人表明並非對方公司客戶,亦未曾同意使用她個人資料作直銷。

理財顧問被控違反私穩條例兩項條文,他在觀塘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每項各被判罰一萬元。公署強調,即使個人資料是從政府電話簿取得,仍然受條例的保障。資料使用者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前,不可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