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發現,有八個工場的相關人士在勞工處調查之前,未有向勞工處呈報發生意外,並已展開工序達到九十天至十八年五個月不等,但勞工處未有就違反呈報規定的個案提出檢控。審計署亦指,勞工處視察工作場所,檢視職業安全措施的工作有不足之處,署方在一六/一七年度進行的八十次視察,有廿四次是在工場檔案呈閱超過九十天後才進行,視察人員亦只是記錄違規事項,未有記錄視察工作的詳細內容,及檢查結果,需要改善。
審計署又分析法庭就職業安全最常見的五種罪行,判處的最高和平均罰款,發現雖然罰款有增加,但最高罰款和平均罰款都遠低於法定罰款的上限,認為有需要加強職業安全法例的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