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被判入獄的十三名被告,其中十二人獲准申請上訴許可,當中八人包括林朗彥、何潔泓和黃浩銘等同時申請保釋,今日獲終審法院批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期間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要居住在報住地址,以及定期到警署報到。終審法院法官李義說,被告可能獲批上訴許可,若果拒絕保釋,他們可能在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已經服刑完畢,而如果法庭拒絕各人上訴申請,他們亦要返回監獄服餘下刑期。法官說,會等候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上訴許可申請的案件,在明年一月十六日審理後,才排期處理十二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法官指不代表兩案有共通之處,只是認為犯案背景相若。
案發在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十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原審時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年八月改判十三人入獄八至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