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地盤工人三年前,在新加坡遺棄嚴重智障的十一歲兒子後獨自返港,承認干犯「對所看管的兒童故意拋棄罪」,被判監六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指,判刑需要具懲罰性,警惕公眾要對兒子負責。法官指本案被告出於愚昧犯案,重犯機會低並認罪,加上案件擾攘三年,給予額外兩個月刑期扣減,判監半年。

四十八歲的被告在一四年七月,將兒子帶到新加坡將他遺棄,被當地警方發現,聯絡本港警方跟進揭發事件,並成為首宗在外地遺棄兒童的案例。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照顧與前妻所生的智障兒子感到吃力,誤以為新加坡福利較好而將他遺棄當地。他的兒子返港後,現時正在寄宿學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