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醫學美容案,六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十四小時後,仍未有裁決。陪審團下午第四度向法庭尋求指示,詢問考慮第三被告麥允齡是否構成嚴重疏忽時,應否檢視所有情況,包括為女死者陳宛琳注射前後及翌日的行為。法官張慧玲表示,陪審團只需考慮注射前的行為,所有注射後發生的事情都不應考慮。張慧玲又表示,麥允齡的行為要非常惡劣至無法以民事賠償作彌補,才可判麥允齡罪名成立。
控罪指,三名被告包括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實驗室助理陳冠忠,及註冊女西醫生麥允齡,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使用仍在實驗過程中的治癌療法,抽取死者陳宛琳的血液,在實驗室製成血液製品後,重新輸入她的身體,過程並無確保血液製品由合資格人士負責製作、沒有進行適當的病毒及細菌測試,亦沒有向當事人詳盡解釋風險,涉嫌嚴重疏忽,非法殺死陳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