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與內地就通報機制的新安排達成共識,明年二月一日起實行。新安排將加入通報時限,採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需在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報;若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新安排涵蓋的本港執法單位,除了警務處、海關和入境處,亦加入廉政公署。新安排下,雙方的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包括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及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正在北京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兩地簽署新安排。

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表示,曾在一五年十月起在內地被拘留多個月。兩地的通報機制被質疑失效,港府其後要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