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及內地明年二月起實行通報機制新安排,加入通報時限及將通報內容標準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需在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通報內容將包括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及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雙方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三十個工作天內要回覆。新安排涵蓋的本港執法單位,除了警務處、海關和入境處,亦加入廉政公署;內地部門就包括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
到訪北京的保安局長李家超指,通報機制在零一年開始生效,雙方去年認為機制已運行十六年,是時候檢討,因此展開討論。他表示,新安排加入時限要求是希望更清晰及更有效率地通報案件,一般案件希望能盡快通報,但承認在重大及嚴重案件面對實際情況,需要時間處理,因此新安排將不同類型的案件分不同通報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