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及內地明年二月起實行通報機制新安排,加入通報時限及將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需在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三十個工作天內要回覆。
有關兩地通報機制的爭議,源於去年一月的銅鑼灣書店股東和員工失蹤事件,港府去年六月,向中央要求檢討兩地執法機關的通報機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北京見記者時,未有正面回應林榮基事件屬新安排下哪個類別,指不評論個別個案。李家超指出,舊安排只要求在切實可行時間內通報個案,新安排加入時限要求,是希望更清淅和更有效率地通報有關案件,由於重大和嚴重案件要時間處理,所以給予更長的時限。至於何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李家超指屬內地法律,需要向內地有關單位查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