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及內地明年二月起實行通報機制新安排,加入通報時限,雙方按案件嚴重程度,要在七至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要在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報;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加入時限要求是希望更清淅和有效率地通報案件,但未有回應好似銅鑼灣書店林榮基事件,是屬於新安排下的哪個類別。
多名立法會議員指通報時限最長達三十日是過長。民主黨林卓廷擔心,被拘留人士期間會被迫認罪,又指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清楚,希望內地當局澄清。涂謹申就質疑中紀委或「強力部門」是否包括在機制內。民建聯陳克勤歡迎通報機制,但認為一般個案七日通知期太長,建議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