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涉行賄案,區域法院早上作出裁決,裁定黃英豪罪名不成立。黃英豪離開法院時指判決公正,感謝家人及各界支持。
黃英豪被指十年前賄賂已故上巿公司副主席許浩明,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法官裁決時指,黃英豪過往品格良好,認為他以優惠價向許浩明轉讓優先股,是為了獎勵對方過往為公司的付出,並不認為黃英豪有刻意隱瞞或不誠實,亦無證據顯示許浩明曾經做出任何優待黃英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