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攜帶四罐配方奶粉在羅湖管制站過關,被指超出法例規定,被粉嶺裁判法院定罪,事主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再度敗訴,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兼贏訟費,稍後頒發判詞說明裁決理由。
案發在2015年一月,上訴人林丹青與妻子一同到內地,兩人因人擠,先後分開排隊過境,兩人過關時間相距九秒,上訴人被截停,發現他背包內有四罐奶粉,超過法例上限的兩罐,上訴人當時解釋,因不想妻子太辛苦,所以幫妻子攜帶兩罐奶粉,但解釋不獲接納。法院早前批出上訴許何,認為有需要釐清「限奶令」下,容許攜帶奶粉僅限指一個人親身攜帶,還是可延伸至其他同行人士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