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在福建漳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裁定他受賄罪成,判處期徒刑十三年,罰款二百萬元人民幣,並追繳他受賄所得的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李嘉由零一至一六年擔任梅州市及珠海市公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及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侄兒等人,非法收受二千多萬元財物,構成受賄罪。鑑於李嘉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回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