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路氏阪聖有限公司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沒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一名僱員,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一星期,緩刑十二個月。有關董事須經法庭向僱員支付拖欠的款項,合共約七萬八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的十四天內,按照判令支付款項予受影響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