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的刑事藐視法庭案,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在判刑理據中指出,黃之鋒在阻礙清場的行動上是領導角色,因此唯一適當的懲罰是判監,判他即時入獄三個月,又指黃浩銘角色與黃之鋒相似,黃浩銘在清場過程中,多次挑戰禁制令的有效性和執達吏身份,旨在煽動示威群眾。至於岑敖暉,雖然他在佔領行動中是學生領袖,但在旺角佔領區清場當日,他與其他一般示威者無分別,無挑戰或阻止執達吏清場,只是靜靜地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旁邊。
法官又指,只要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每個香港市民都有權對不滿意的事情示威,而案中的被告可能認為他們有冤屈;但事實上,到清場當日,他們繼續違法佔領道路,已經明顯不會改變到任何事,只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包括的士及小巴司機的生計。法官又概嘆,在政治運動的動盪之中,不幸地最受苦的都是貧窮市民和「打工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