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一四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刑事藐視法庭,在高等法院分別判監三個月和四個半月,高等法院不准兩人保釋等候上訴,即時收監。其餘十四名被告,包括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獲緩刑及罰款。
法官陳慶偉在書面判詞指,黃之鋒在阻礙清場行動,扮演領導角色,唯一適當的懲罰是判監,黃浩銘的角色同黃之鋒相似,多次挑戰禁制令的有效性和執達吏的身份,煽動示威群眾,法官下午開庭處理黃之鋒及黃浩銘提出的暫緩執行刑期申請,陳慶偉指,兩人實際是申請保釋,原訟庭在藐視法庭案件無權批准兩人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