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今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對釐清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說,日常生活包括用於食物、衣服,日常必需品、兒童教育及對家中長者的正常開支。夫妻一方超過出有關範疇而出現的債務,在離婚後袛由負債一方清還,除非債權人可以証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在雙方同意下舉債。程新文說,有關解釋是要保護夫妻任何一方,在不知情下嚴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