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內地漁船因非法使用拖網捕魚,男負責人被漁護署起訴違反《漁業保護規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港幣四千元。

漁護署和水警昨日下午採取聯合行動,在果洲群島以東海面,截查一艘內地蝦拖漁船,在船上檢獲一批用於拖網捕魚的器具,包括接駁電力的拖網裝置,檢控漁船負責人。漁護署表示,拖網捕魚會破壞海床及損害海洋生態,早於一二年底開始,已禁止在本港水域以這種方法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