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涉及刑事藐視法庭案的保釋申請。兩人涉及一四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主控官指,黃之鋒當日在現場有主要和領導角色,亦有使用咪高峰挑戰在場的執達吏,而原審法官陳慶偉早前亦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關對監禁年齡在十六至二十一歲之間人士的限制,在案件中並不適用,即是判處監禁時,毋須考慮被告的年齡,因此認為上訴庭不應批准兩人保釋。
黃之鋒早前被判入獄三個月,黃浩銘被判入獄四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