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表示,過去五年,一共批出十六個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當中並不涉及公眾集會和遊行,根據法例,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而沒有獲發相關許可證,警方可提出檢控,最高可處罰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民政事務局如果接獲投訴,懷疑有人違反相關法例,會將資料轉交警方跟進調查,警方接獲舉報後,會跟進調查會否涉及詐騙或其他罪行,如證據充分,會依法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