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地盤工作台一四年倒塌,造成一死四傷的案件,三間合組承建商的建築公司,各有七項控罪罪成,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四萬三千五百元。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同意三間公司要被分開檢控,但由於三間公司是合組承建商,判刑時不應分開考慮,因為判各公司三項「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每項各罰款一萬元;三項「沒有確保起重機械由合資格人士定期檢查罪」,每項各罰款二千五百元;一項「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安全管理制度罪」,就各罰款六千元。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港珠澳大橋是極複雜的工程,包括有陸上、海上和地下工程,工程使用的機械亦經特別設計,希望裁判官考慮涉事公司紀錄良好,過去曾領取有關安全的獎項,亦已盡力管理涉及大量人力的工程,確保工程是高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