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頒布書面判決,批准七警案其中一名被告、二十九歲高級督察劉卓毅,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申請許可。上訴庭法官倫明高在判決書中表示,劉卓毅質疑原審法官以監禁三十個月為量刑基準是錯誤,又指自己無親手襲擊曾健超,但原審並無區分他與其他同案被告在角色和刑責上的分別,倫明高認為有關理據都可供爭辯。至於批准就定罪提出上訴的理據,就與早前已獲批上訴的總督察黃祖成大致相同。
七名警務人員在2014年佔領運動執勤期間,因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各判監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