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早前駁回,新界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案中,其中一名被告梁曉暘「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的上訴,頒布書面理據。終院表示,不接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裁定警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邀請,都能夠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當值,亦符合立法會人員的資格。法院提出,客觀上及法律上,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都是立法會主席,而時任立法會主席當時已邀請和要求警方協助。法院又指出,當時保安人員合法地拒絕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因此警員協助阻止示威者進入時,是正在以警員及立法會人員的身份,合法地執行職責。

立法會秘書處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根據現時的做法,秘書處在執行職務時如需要警方進入立法會範圍支援,在實際情況容許下,須先得到立法會行管會主席及內會正副主席同意,這並不是法律要求,而是立法會行管會自行制定的程序,以維護立法會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