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學民思潮前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前常委羅冠聰,就一四年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件,刑期覆核上訴得直,恢復原審毋須監禁的判刑,即是羅冠聰維持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黃之鋒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兩人已完成,而周永康維持判入獄三星期,緩刑一年。

裁決書指,今次案件的涉案行為已經違反刑事法同涉及暴力,並不是和平非暴力,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為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應該甚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特別提到,完全同意上訴庭認為日後對同類案件,應該採取更嚴苛的判刑指引,強調香港是和平社會,即使犯罪目的涉及公民抗命,如果超越暴力界線,將失去公民抗命作為抗辯理據,但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將新的判刑指引,追溯至今次案件並不適合。終審庭又指「公民抗命」在香港是可以承認,因為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犯法者要預備接受懲罰,行動亦需要是和平非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