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最新發表的《香港資訊公開報告》指出,過去五年,政府每年平均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索取近四千五百次市民的個人資料,警務處佔九成,報告引述警方解釋是為了防止及偵查罪案,但未有進一步交代索取資料的範圍和原則,過程亦沒有申請法庭命令。

報告認為,本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已過時,未能有效監管執法部門人員,建議立法或修訂現有法例,規管數碼領域的通訊監察,並針對執法部門制訂指引,監管收集個人資料的過程。報告又建議政府改善定期公布截取通訊資料的機制,提升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