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駁回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法官區慶祥於判辭中指出,宣誓不單是程序要求,而且有實質要求。判辭又指,全國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對本港的法院有約束力,條例訂明立法會的成員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選舉,選舉事務處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及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包括陳浩天在內的多名參選人,拒絕簽署確認書。陳浩天其後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理由,取消他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他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