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強制外傭和僱主同住政策,高等法院下午裁定外傭一方敗訴。法官周家明在書面判辭中指出,輸入外傭政策的目的是要提供同住家傭服務,不認為有歧視外傭成份,而同住家傭服務的立法原意是基於本地傭工數量不足,認為與僱主同住的要求,與立法原意相稱。周家明又指,外傭選擇來港工作,意味是接受有關要求,如外傭認為有關要求侵犯個人權利,大可留在祖國工作,或選擇到並無類似同住要求的國家工作。
入稟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指,入境處的有關規定違反《入境條例》、《香港人權法》及《基本法》,對外傭存有歧視,並侵犯私隱,要求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