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強制外傭和僱主同住政策,高等法院下午裁定外傭一方敗訴。法官周家明在書面判辭中指出,輸入外傭政策的目的是要提供同住家傭服務,不認為有歧視外傭成份,外傭選擇來港工作,意味是接受有關要求,如外傭認為有關要求侵犯個人權利,大可留在祖國工作,或選擇到並無類似同住要求的國家工作。而同住家傭服務的立法原意是基於本地傭工數量不足,認為與僱主同住的要求,與立法原意相稱,是有實際需要。
判辭又指,入境條例賦予入境處處長權力,以行政手段規範外傭與僱主同住,逗留條件並不止於限制外傭從事什麼活動。而本港目前已有足夠途徑及措施保障外傭,及有相關檢控法例,政府亦不時對外宣傳外傭的權利,不認為規定違反人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