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強制外傭和僱主同住政策,高等法院下午裁定外傭一方敗訴。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對裁決感到遺憾,指國際勞工公約已列出,家傭可與僱主商討住宿安排,而非硬性規定必須同住,認為港府要求外傭和僱主同住,是對外傭不公平,指未來會繼續用不用方法爭取取消有關規定。
法官周家明在書面判辭中指出,輸入外傭政策的目的是要提供同住家傭服務,不認為有歧視外傭成份,外傭選擇來港工作,意味是接受有關要求。而同住家傭服務的立法原意是基於本地傭工數量不足,認為與僱主同住的要求,與立法原意相稱。判辭又指,入境條例賦予入境處處長權力,以行政手段規範外傭與僱主同住。本港目前已有足夠途徑及措施保障外傭,及有相關檢控法例,不認為規定違反人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