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強制外傭和僱主同住政策,高等法院裁定外傭一方敗訴。法官周家明在書面判辭中指出,輸入外傭政策的目的是要提供同住家傭服務,不認為有歧視成份,外傭選擇來港工作,意味是接受有關要求,而同住家傭服務的立法原意是基於本地傭工數量不足,與僱主同住的要求與立法原意相稱。判辭又指,本港目前已有足夠途徑及措施保障外傭,及有相關檢控法例,不認為規定違反人權法。

政府發表聲明歡迎判決,發言人指,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如外傭不願意,可以隨時終止合約,強調政府致力保障外傭權益,如外傭認為僱主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亦可向入境處舉報。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對裁決感到遺憾,聲言會繼續爭取取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