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年被指在立法會會議上搶走官員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西九龍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早上頒下判詞,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是適用於所有立法會會議的程序,但條例中所指的任何人不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判詞指,即使條例中沒有明確說明,條例所指任何人不應包括議員,但當從整體角度去檢視條例時,議員的言論自由不應只限於言詞上的表達,亦應包括其他方式。判詞又指,議員於議會應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確保議員可自由辯論,否則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加上,現時已有足夠條例規限議員的行為,根本不需要第17(C)條作規範。
梁國雄於法庭裁決後表示,裁判官的裁決理據十分乾淨俐落,即使律政司日後決定上訴,看不到裁判官會改變判決。他又認為,事件不止影響自己,同時影響全體立法會議員,如法庭裁定條例適用於議員,事件便會變得無日無之。事件發生前年十一月,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走時任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文件,馬紹祥於兩日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