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高等法院裁定曾蔭權需支付控方三分一訟費,涉及約500萬元。

法官陳慶偉的書面判辭指,曾蔭權在調查期間,無論是在任或缷任行政長官後,都無向廉署調查提供協助,包括保持緘默,不披露和李國寶及黃楚標的關係等,令廉署最後花費兩年半時間,才完成資金流向調查。判辭強調,曾蔭權令納稅人要支付完全無必要的開支,而他的實際行為,和他在審訊前後宣稱配合廉署調查,有好大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