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開始審議《國家監察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草案說明中表示,監察法將賦予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必要的權限,當被調查的人涉貪或失職,監察機關掌握部份違法証據,有需要進一步調查,案情重大,被調查的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等情況下,可以將他「留置」在特定場所;法例會列明,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多三個月;除非有礙調查,否則要在廿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李建國指出,以留置取代「雙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程序,有利解決長期困擾國家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他又指,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將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貫通起來,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