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國歌法》本地立法原則,建議規定任何人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要舉止莊重並肅立;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最高可判罰5萬元,監禁3年。政府並建議中小學要教學生唱國歌。政府消息人士說,無意就《國歌法》本地立法設追溯期,又說在網絡故意侮辱國歌,將來亦是犯罪。

有建制派議員支持就國歌法開展本地立法工作,並贊成不設追溯期,但如果遇到拉布或其他情況,可能另作別論。民主派議員認為要釐清細節,並透過白紙條例草案諮詢公眾。津貼中學議會當然執委林日豐表示,草案的要求與現時學校的做法差異並不大,但教育界不希望政府立法規範敎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