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拒絕商人黃大海挑戰區諾軒立法會補選資格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周家明於判辭表示,黃大海一方曾提出選舉主任不應接納區諾軒的選舉提名,認為區諾軒無意擁護基本法,及宣誓效忠特區政府。周家明認為,有關的質疑應由立法會條例第61條處理,亦即是應以選舉呈請的方式提出。
判辭又提到,選舉主任並非無權確認區諾軒選舉提名的有效性,因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黃大海一方需要支付區諾軒及選舉主任鄧如欣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