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牌水喉匠去年試圖以500元賄賂水務署督察,以批核由他負責的水管工程,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判囚兩個月。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嚴重罪行,因此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年老等多項求情因素,決定減刑至兩個月。
76歲的被告黎德賢,案發時負責黃竹坑道一幢商業大廈一個單位的水管工程,並向水務署申請供水。案情指,被告去年10月,向水務署一名用戶服務督察提供約500元現金,作為批核水管工程的報酬,但督察拒絕收取,並向主管匯報事件。水務署將個案轉介廉署,廉署去年11月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