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公佈三宗,警務人員處理證物手法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宗個案涉及一名食品公司僱員,被僱主指盜取公司資產,但警員初步調查時,只影印會計帳簿其中六頁,就把帳簿歸還;到正式拘捕涉事僱員後,才正式撿取賬簿為証物,事後只放入自己抽屜;事後發現帳簿其中一頁曾經被塗改液塗改過,最終法庭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僱員獲判無罪,事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投訴警察課將指控分為屬實。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指,涉事帳簿是重要証物,但警員未有把帳簿放入証物室,亦沒有仔細比對影印本,情況嚴重,在檢視個案時不同意投訴警察課只作出「訓諭」,商討後投訴警察課同意對警員作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