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公布三宗警務人員處理證物手法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宗個案投訴警察課列為「屬實」,對警員作出「訓諭」,監警會檢視時不同意,商討後投訴警察課同意對警員作出警告。事件涉及一名食品公司僱員,被僱主指盜取公司資產,警員初步調查時,只影印會計帳簿其中六頁,就把帳簿還給僱主;到五個多月後正式拘捕涉事僱員,才撿取賬簿為証物,並把証物放入自己抽屜;到正式上庭才發現帳簿其中一頁曾經被塗改液塗改過,法庭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判僱員無罪。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指,涉事帳簿是重要証物,但警員未有把帳簿放入証物室,亦沒有仔細比對影印本,情況嚴重。監警會指平均每年收到十多宗有關處理証物的投訴,「蝦碌」個案不代表警隊取証有問題,而是反映有關程序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