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指,公司就僱員薪酬及招攬彼此僱員達成協議,或交換敏感資料,可能違反競爭條例。競委會發出公告,提醒人力資源界的人員及公司,競爭條例同樣適用於僱傭市場,企業如就僱員薪酬的任何組成部分達成協議,等同合謀訂定人力資源的價格;企業之間如就招攬或僱用彼此的僱員達成協議,例如拒絕僱用彼此僱員的協議,等同於透過編配人力資源供應來瓜分市場;僱主之間就僱員的薪酬或與招聘有關的意向,直接或透過第三方分享敏感資料,將會引起競爭問題,建議公司應就僱傭措施,包括薪酬、招攬方式及政策,制定獨立政策,避免與其他僱主溝通。
競委會又指,行業組織的會員甚有可能被視爲競爭對手,應避免分享有關薪金及福利等方面的未來意向的資料,否則會被視爲具有損害競爭,建議組織如有意就評估未來薪酬趨勢進行調查,可委託獨立第三方調查,以不記名及綜合方式公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