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研究報告,建議為多種合約,設立最少七日的強制性冷靜期。消費者簽署健身及美容服務合約、上門或街頭等在營業處所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以電話、傳真和郵購訂立的「遙距合約」,以及「時光共享」合約後,可以在七日內無條件取消,以商戶提供的「取消表格」書面通知商戶,商戶在十四日內退款。消委會不建議就「網購」設立冷靜期,亦不建議容許縮短或放棄冷靜期,以換取商戶提供優惠。

消委會建議政府委任或成立公營機構,負責調查和執法,如果商戶不合作,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遵守規定屬民事責任。總幹事黃鳳嫻指,消委會沒有執法經驗,如果履行執法工作,可能會給人偏幫消費者的印象。消委會副主席陳家殷指出,民事制度更能保障消費者,一旦刑事方式處理,舉證標準高,蒐證和調查時間都會相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