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早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和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預計聆訊需時兩天。他早上由妻子陪同抵達法院。曾蔭權代表律師萬江儀提出上訴理據之一,指原審法官陳慶偉對陪審團的指引有錯誤,指法官未有向陪審團,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中,「心理因素」的控罪元素,作出清楚的指引。
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其中有關無申報向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的公司,租用深圳物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二十個月。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判無罪;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歷兩次審訊,兩個陪審團都未達有效裁決,律政司不要求重審,控罪交由法庭存檔。曾蔭權在服刑約兩個月後,去年四月獲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