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處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和判刑申請的上訴許可。曾蔭權代表律師萬江儀指,原審法官陳慶偉對陪審團的指引有錯誤,未有向陪審團就被告的犯案動機,作清晰的指引,解釋被告未有申報,可能存在誠實錯誤,又指陪審團就另一條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未達有效裁決,顯示陪審團對曾蔭權租用物業是否屬一項利益有分歧,質疑如果租賃屬公平洽當的交易,案件性質就不是貪污,但原審法官未有清晰引導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為一宗合理租務交易申報的嚴重程度。她又引用案例,指若果有違公眾信任的行為,沒有損害公眾利益,不構成行為失當,認為法官的指引應該達至刑事標準。

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其中有關無申報向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的公司,租用深圳物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二十個月。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判無罪;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歷兩次審訊,兩個陪審團都未達有效裁決,律政司不要求重審,控罪交由法庭存檔。曾蔭權在服刑約兩個月後,去年四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