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處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和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代表律政司的律師陳詞,指如果同樣的情況發生在一名法官身上,如果法官租用一名富豪的物業,在沒有申報下處理有關富豪的案件,顯然不論官司輸贏,都不能說無申報的情況不嚴重。陪審團是認為曾蔭權在電台節目中講大話,隱暪與商人黃楚標的關係,因此裁定他罪成;律政司代表律師又指曾蔭權是刻意不作申報,當中有秘密會面和付款都無從解釋,形容比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同類控罪的更嚴重。
曾蔭權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有錯誤,未有向陪審團就被告的犯案動機作清晰指引,又認為若曾蔭權租用樓宇如屬公平洽當交易,案件性質就不是貪污。代表律師又引用案例,指有違公眾信任的行為而沒有損害公眾利益,不構成行為失當。